●作者Themis,北縣淡水,大畢,自由業。
日前,據報導,在警政署網站的警光雜誌的警眷討論區中,警眷們力挺警察,認為法治國家就是要靠「法律」來維持社會秩序,並回應學生訴求說:「抗議的學生,請你來執盾牌!」。當然,不論在警察人員或是警眷本身,由於工作與親情之故,難免有此情緒與主張。不過,檢視警方強闖及毀壞北市某唱片行的行為及許多加諸於人民的強制處分,我也必須表達身為這個國家公民及法律系學生的聲音:「如果您不會執盾牌,請您離開這個工作!」
拉丁法諺有云:「暴力也可能帶著法律的假面具(Est autem vis legem simulans)」。
在警方倚仗著國家公權力與優勢裝備的情況下,對於諸多民眾的有抗議意圖或根本無抗議意圖的行為,一律恣意管制與驅離。面對民眾與媒體的質疑,又全然說不出任何法源依據。更過分者,還逾越法定權責與份際,大陣仗地強闖唱片行去「取締噪音」,我真不知道什麼時候,警察局變成了環保局或清潔隊?更別說在該唱片行進行的暫禁營業與限制人身行動的強制處分,根本是毫無法源依據。
警眷們,這是您們說的「法律」與「法治國家」嗎?您能說出與分析當時的法源依據嗎?那些強制處分的行為符合了哪項「法治國原則」的法學原理與要件?
「法治國家」不是用來合理化警察的濫權行為,裡面含有諸多深層的人權保障與人性尊嚴的意義與目的;「法律」並不是用來賦予警察施行武力的用途,相反的,「法律」是用來拘束強大的國家力量與有權使用國家力量的人,以便將這種力量導向正義與人權的方向。爾若只是徒具法律的外殼與盲目建立所謂的「秩序」,那又與納粹德國的時代有何差異?納粹德國為遂行其政治目的與滅絕猶太民族的目標,也是頒定了諸多部「法律」去統治國家與淨化種族,但是,歷史發展至今,有誰把他們當成「法治國家」?
那面盾牌,是捍衛人性尊嚴與自由民主的法律之盾?還是假法律之名的國家暴力的面具?法國的啟蒙思想家狄德羅(Denis Diderot, 1796)說過:「提防大談建立秩序的人!建立秩序總是意味著把別人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
「法治國家」一詞的意義,並不是僅僅只有形式上的依法律而治;更何況此次事件中,很多還是連警察自己也說不出個法源依據何在的侵害人權情形;還包含程序上以及法律實質內容與目的等等的檢視標準。沒有人反對要有秩序與法治,但是,盲目的秩序呼聲與形式上的法律盲從,只是成就了專制政治與毀棄人權的溫床。納粹德國的「法治」之歷史經驗,就是一場人權災難與法學的悲劇!所以,如果您不會執盾牌,請您離開這個工作!
- 留言者: 茶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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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2008-11-24 10:05:55
騎個車掛著車輪旗要被警察推倒,難道現在台灣
是處於恐怖攻擊裡嗎? 國民黨只有人治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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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你晚了幾天回台灣,不然真的可以體驗到那幾天「戒嚴傳統,全新感受」重新上市時帶給台灣人的傻眼錯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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